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运行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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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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