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接上期第5页)第三十八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第三十九条发生干旱灾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服务组织、干旱灾害、监测和预报、主管机构、指挥机构、增雨作业、饮水困难、气象干旱、技术咨询、防汛抗旱、政府、县级、人畜、农村
TV8;F32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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