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1.010
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
近年来,我国活跃的刑事立法中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类型,这在我国刑罚结构明显趋重的刑法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我国刑罚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适用中受到了质疑,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微罪的正当性建立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法设计方面,微罪入刑应当严守"非实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对刑事可罚性予以限制;同时应配置轻缓化的处遇措施,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诉、一律判刑的思维不可取.为实现个案公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国《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以达到微罪的轻缓化处罚效果.
微罪、刑法谦抑性、前科封存、处遇措施、轻缓化
DF61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司法部规划项目
2022-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