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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平台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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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金融一体同构,叠加了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有必要对网络金融平台异化的金融活动采取严格规制的刑事政策立场.现阶段司法正越来越多地通过"穿透式"的实质解释将平台债权转让行为纳入刑法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规制范围.然而,无论是对网络金融严格规制的刑事政策立场,还是司法为入罪而进行的"穿透式"实质解释,都不应也不能逾越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网络金融平台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应严格依据现行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作判断.司法中,简单地将平台债权转让过程中的归集债权等同于归集资金,将归集资金等同于自融,将平台开设的中转账户等同于设立资金池,进而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可能偏离了现行刑法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网络金融平台真实的债权转让即使存在行政违规,也不能与非法集资犯罪画等号.

网络金融;非法集资;债权转让;归集债权

DF623(刑法)

2021-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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