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模式的反思及其重构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属于自我审查模式.该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审查主体分散且定位不准确、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长效机制缺乏、审查主体能力不强等问题,由此导致自我审查流于形式、审查效果大打折扣.有必要重构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模式.根据审查专业性、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三个考量因素,集中审查模式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模式重构的最优选项.在集中审查模式下,由竞争主管机构集中统一审查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拟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承担统筹和协调职能,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协助审查主体,并建立由反垄断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体系.
公平竞争审查、自我审查模式、集中审查模式、竞争主管机构、反垄断法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互联网平台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建设创新型省份法治保障研究”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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