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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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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源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应然层面看,此类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在于扰乱市场秩序而在于妨害疫情防控,将其解释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了同类解释规则,前置行政法的位阶也存在争议;以司法解释突破立法将其径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程序瑕疵.此类行为的刑事规制应从非法经营罪转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通过修订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予以适用.从实然层面看,在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尚未修订、疫情紧急的现状下,依据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此类行为,亟需明确疫情期间的起止时间、防疫物资的范围、哄抬物价的幅度等具体要件,以期精准适用刑法.对于传染病以外的突发事件,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妨害突发事件应对罪”.

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DF626(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7ZDA148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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