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行政评价的属性及其司法控制——一种后果取向的分析视角
信用行政评价是信用行政惩戒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合法性对后续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具有决定作用.关于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理论上存在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主动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实行为四种认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通过严格的规范演绎推理否定了信用行政评价的行政处罚属性,但是未能就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达成肯定而统一的认识.后果解释在信用评价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通过澄清隐藏在司法判决中的后果考量,并以后果权衡的均衡性为标准,应当将信用评价定性为行政确认和政府主动的信息公开.在审查进路上,法院应进行独立审查和分类审查,根据不同的行为定性采取不同的审查强度,建构不同的审查标准.
信用行政评价、后果解释、行为性质、可诉性、司法审查
DF3(行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研究”项目编号:18AFX007和2018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KYCX18_0214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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