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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窃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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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像德、日刑法那样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但在解释某种具体财产罪时,也得考虑其侵害的对象是仅限于狭义的财物还是也包含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财物(不包含财产性利益),是由盗窃罪的特征即构成要件所决定的.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主张,与区分财产罪的基本理论不符,会动摇财产罪的根基.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区分,与盗窃罪的成立相关.对窃取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不按盗窃罪而按诈骗罪等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盗窃、定罪、处罚、财物、财产性利益

DF625(刑法)

2019-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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