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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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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已由“支付通道型”转向“通道+账户型”,其在追求便民、快捷的同时,也导致自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程序被技术手段遮蔽.受此影响,相应的刑法规制存在诸多误区:在事实层面,未能厘清第三方支付在网络支付、理财、信贷领域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和所涉法益;在规范层面,对利用第三方支付设备取财的盗、骗罪质定位不清.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运用,“机器不能被骗”的时代意义和社会效果应受到质疑.对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定性,应在厘清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支付设备的正常处分功能分别适用诈骗罪与盗窃罪.

第三方支付、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DF625(刑法)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资助成果;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2018年东南大学高校基本业务费人文社科基础扶持资助项目“技术驱动型金融犯罪刑法治理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2018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空间治理的‘双维’刑事政策研究”18FXB009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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