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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危险犯性质与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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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范目的为证券市场公平性的保护,不应包括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立法者基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累积对证券市场公平性损害的经验性观察,拟制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抽象危险性.为限制处罚范围,立法者设置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罪量因素,其中,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应当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严重情节不应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另外,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基本行为方式,有必要在条文文义的范围根据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为评价性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隐瞒和编造对象的“重要性”判断必须与证券市场的公平性有关.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危险犯、罪量因素、限缩解释

DF623(刑法)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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