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的中立评估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变革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如何设置,是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中的关键议题之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试点运行十余年来,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难以兼容、化解纠纷不力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存在着认识偏差,忽略了其对纠纷的中立评估功能.行政复议委员的议决意见欠缺约束力不应被视为制度缺陷,正视此种制度特性恰恰有助于破解我国当前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面临的诸种困境.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不应以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独立决定模式”为样板,而应借鉴日本及英美等国的“参考模式”.为此,需要从制度构造、复议委员的组成、相关程序设计等方面展开具体的变革.
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中立评估、纠纷解决、首长负责制
DF2(国家法、宪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科研项目“行政争议的中立评估机制研究”16SFB5010;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17FXC010;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课题“区域立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研究”QYFZFZ201503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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