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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当性审查:以地方性法规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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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可能会引发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应当予以明确区分.适当性审查的实质是审查主体依据一定的方法,对审查对象合理与否作出判断,并进行细致、充分理由论证的过程.审查对象逐一通过目的正当性审查、手段适当性审查、必要性审查和均衡性审查,才能认定为适当.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主体应当综合运用价值判断、实证分析和法益衡量等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没有明确规定在有关的法律文本中,属于“制度漏洞”.将来应当改变这一状况,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适当性审查所应秉持的自制立场,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适当性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适当性审查、地方性法规、比例原则

DF2(国家法、宪法)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FJ2016C005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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