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半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兼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建构
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过程中虽扮演核心角色,但充其量只发挥了“半部法”的效用.我国《宪法》、我国《立法法》、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作为其重要补充,同样在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规制上各自面临困境和局限.应以宪法的深入实施为逻辑前提,以法律解释的加强为重要路径,以法律规范的修改为努力方向,以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为改革抓手,以《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制定为远景目标,最终实现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建构目标.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地方组织法、中央与地方关系法
DF2(国家法、宪法)
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级立法权实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7SFB3011;北京市2017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计划青年骨干个人项目“北京城市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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