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缄默形式诈骗罪的表现及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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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间交往模式的变化,开始影响人们对于知识和信息、信任和自由的理解.以信息传递(意思互动)作为本质内容的诈骗罪,在信息化的进程中,也出现了匿名、缄默化的特点.诈骗罪乃是经由沟通交流促成财产转移的财产犯罪,其表现形式有三:明示的诈骗、默示的诈骗和不作为形式的诈骗.默示的诈骗和不作为形式的诈骗皆具有缄默的特点.在默示的欺骗行为中,仍可由被告人的言行推导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在不作为形式的诈骗中,则需结合保证人地位,才可拟制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内容.无论是明示诈骗、默示诈骗还是不作为诈骗,均侵犯到了被害方获取与财产转移决策相关联的真实信息的权利.与财产转移决策无直接关联的信息,不属于诈骗罪保护的范围.被害人明知财产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属于虚假,却仍然转移财产,也不宜认定诈骗罪.

意思互动、缄默形式、默示诈骗、不作为诈骗、真实信息

DF625(刑法)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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