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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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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不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选择性接受既有理论共识并进行一定程度理论创新的体现.该条的规范涵义可结合立法目的、法条文义、其他相关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该条存在的问题是:遗漏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失之草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范围过于狭窄;兜底条款遗漏了“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运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方法予以解决.

诉讼时效、请求权、民法总则、返还原物请求权

DF51(民法)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中国法学会课题“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衔接及体系化研究””项目CLS2017D73”的研究成果;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仲裁时效立法完善研究”的研究成果.本文并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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