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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审查路径——基于指导案例77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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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举报相关的行政案件中,判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最为核心的争议.分析指导案例77号以及相关案例,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以举报是否出于自身合法权益为标准认定举报人的原告资格,这一思路回避了举报人与举报答复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问题.行政诉讼中判断原告资格最为关键的要件为“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法院更接受“值得保护的利益说”,并以德国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予以界分.举报虽在实定法上表现为一类权利,但对其保护的目的不在于特定人的私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因此其不属于“值得保护的利益”,据此可将指导案例77号所隐藏的逻辑归纳为三个层次的审查路径:第一,举报并非一项主观权利,仅是“作为特定法律技术”的权利;第二,行政机关举报答复的内容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第三,作为举报人的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并不意味着原告在案件中当然地不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合法权益、举报、值得保护的利益

DF74(诉讼法)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3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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