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租车行业的行政法分类规制——以“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的区分为视角
我国相关规范中对于出租车性质的定位及分类规制存在问题:巡游出租车被去除原本的公共交通性质,以及由于网约出租车和巡游出租车均可用网络揽客,以是否使用网络作为二者区分标准值得商榷.出租车性质定位应与出租车分类规制联系起来讨论.可以从行政许可种类角度研究出租车性质的定位及分类规制,将巡游出租车定为行政特许性质并回归公共交通定位;将网约出租车定为普通许可性质.两者的分类规制思路是:在行为性质上,巡游出租车完成公交运输特许任务;网约出租车的活动则是对出租车平台公司经济自由、司机劳动自由限制的解禁.在义务上,为完成公共交通特许任务,巡游出租车应承担系列公共性义务;普通许可性质的网约出租车并不承担类似义务.在权利上,巡游出租车可享有一定特殊权利以确保完成特许任务;普通许可的网约出租车并不享有类似权利.应构建由公交巴士和地铁等常见公共交通方式、行政特许性质出租车、普通许可性质出租车组成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出租车、行政特许、普通许可、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
DF3(行政法)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比例原则的中国化及其应用研究”2015QNFX32;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106112016 CDJSK 08 XK 21、106112017CDJXY080005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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