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的网约车监管理论与实践——兼评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美国法上的网约车监管理论与实践对于“去管制”以及网约车司机、乘客、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不足问题进行了通盘考量.目前的美国法通过将Uber等网约车公司定性为“普通承运人”或者为其提供全新的监管类别、采用更为劳动者友好型的“雇员”认定方法等监管措施,试图实现创新与管制之间的利益平衡.中国目前的网约车监管法律规范已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仍在网约车司机、乘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上具有明显不足,需要参考美国法上有关理论与实践加以完善.
网约车、去管制、监管、利益平衡、利益相关者保护
DF416(经济法、财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课题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研究”ZLY2015041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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