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中的刑事需罚性判断——以被害人教义学为视角
时下关于网络犯罪的研究形成了一种简单的逻辑模式,即危害行为作为底数,借助网络传播实现了指数爆炸并可使社会危害性无限地扩展.这首先忽视了对“底数”的需罚性判断,是对教义学思维的偏离.应当以被害人教义学为切入点,展开新型问题的教义学思考.我国对于被害人教义学的研究整体上缺乏观念的一致性、表述的统一性,以“免责效果”为单位可以简单梳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自我答责.在刑事政策中运用被害人教义学理论对网络灰色行为做出宽容与缓和评价,有利于培养国民的网络理性,更好地融入“互联网+”时代,并且网络刑法理论在吸收被害人教义学理念后对于个案分析也可展现其独立思考的价值.
“互联网+”、被害人教义学、被害人承诺、网络刑法、网络犯罪
DF61(刑法)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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