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役权制度的完善——以民法典编纂为视角
我国《物权法》第十四章共14个条文规定了地役权制度,意义重大、深远,但条文间不无抵牾,且适用范围仅限于土地的利用关系,远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为适应社会的变迁与进步,提高土地及其上建构物的利用效益,增强海域立体分层的使用价值,我国实有必要在民法典编纂之际,修改现行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使其变革和演化为将供、需役客体扩张至土地及其上的建构物、海域和空间的不动产役权制度.同时,基于现代城市规划与城镇社区开发过程中良好风貌和格局之形成的需要、土地利用已从平面向空间发展的现状以及合理限制营业竞争方式的多元化趋势,我国应考虑创设不动产役权的特殊次类型,即自己不动产役权、空间役权和营业禁止役权,以完善现行法上的役权制度,实现物权类型的发展和多样化.与政府的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形成增益和互补状态,为空间的多层次利用提供有效的物权法支撑.
役权、不动产役权、自己不动产役权、空间役权、超越地役权
DF521(民法)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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