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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正当性反思——以刑事程序权利保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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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程序权利保障角度而言,《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对不少国家和地区承认的不得强迫自证己罪权和拒绝证言权构成了威胁.我国《刑法》中长期存在这种损害刑事程序权利的罪名,值得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深刻反思.为提升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正当性,刑法学研究除了需要内部反思外,亦需加强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交流.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事程序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己罪权

DF626(刑法)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原理及运用研究”14AFX014;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科研资助项目“侦查程序法治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4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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