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法律调整论批判——兼论人体移植器官来源困境之立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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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法律调整论批判——兼论人体移植器官来源困境之立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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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移植器官并不是一种产品,将其作为产品而纳入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做法既缺乏法理基础,也不具备伦理基础,甚至也不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律禁而不止是一种正常的法律现象,并不能成为足以支撑将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的理由.“改堵为疏,允许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的做法不是应对人体器官来源短缺的一种有效路径.医学技术的发展不足以支撑人体移植器官的产品化.在扩大人体移植器官来源方面,法律应当保护人们捐献器官或遗体的权利,通过制度激励来激发和保障人们捐献器官尤其是身后捐献器官的热情,并应当严厉禁止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杜绝人体器官买卖.

器官移植、人体器官、产品责任法、生命伦理

DF0-052(法的理论(法学))

作者承担的2014年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山东政法学院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我国器官移植法修改完善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KFKTSUPL-2014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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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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