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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从冲突的典型案例看错误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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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盐城案”到司法解释,都认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但不论是典型案例间的冲突,还是普通案件的“同案不同判”、“轻罪重判”,都表明这种认定思路存在问题.这一方面违背了竞合犯理论,错误地将两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理解为想象竞合;另一方面,是将主观罪过的判断不当地引入到污染环境案件的认定中,制造了司法难题;最重要的是,这违反了罪名认定的基本原理,是司法解释对立法的僭越,冲击了罪刑法定原则.要达到司法解释意图严惩环境犯罪的目的,应当首先回归两罪法条竞合的本质,同时考虑在污染环境罪中增加一档法定刑.

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刑法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DF626(刑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基金项目“刑事司法的进展与实践回应”2013221033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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