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论析——基于我国《宪法》第57条的讨论及其展开
我国《宪法》第57条表述的歧义,是导致“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命题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澄清该伪命题需要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置于整个我国《宪法》文本和我国公权力体系中进行考察.就国家机构权力体系而言,最高国家权力统一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国家公权力体系而言,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权力最终统一于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治局.党的领导权得到宪法确认,党内法规是受宪法支持的我国公权力规范的组成部分,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法定职权与党的领导权都是宪法确认的我国公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对国家主权的共同行使.“最高家权力机关”法定职权与党的领导权内容和范围不同,权力运行机制不同.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需要有与其地位、职权与功能相匹配的权威性标识.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执政党领导权、根本制度、权威性标识
DF21(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原理与案例集成研究”15BFX076;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司改事项研究”15YBA14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原理与路径:案例指导的人大监督研究”13SFB2011;同时,本文写作受“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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