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6.01.008
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由于参与主体的多样化,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最为典型的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创造者与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创造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平衡是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在正义、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指导下,当前知识产权法对上述利益冲突进行了相应的协调,但是由于立法和法的适用的局限性,这种利益冲突并没有达到利益平衡的状态.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对利益选择的导向作用,我国应该从公众对专有权利与对信息的接近及再创造制度的完善以及专有权利的占有与知识的传播、扩散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利益的动态调节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经济性法益和非经济性法益的平衡机制等可以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在平衡利益冲突机制的不足.
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平衡、路径
DF523(民法)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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