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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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10.012

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

引用
公私协力混合行政对传统行政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沿用既定的干预行政法或给付行政法实施规制已然力不从心,需以新型的担保行政法进行调整.作为一种“新行政法”,担保行政法的兴起不仅是现代国家图像向担保国家演进的现实需要,是秩序行政法、给付行政法困境的时代呼唤,而且也是实现传统高权管制模式转型的内在要求.德国担保行政法具有框架立法的特色明显、公私法区分的相对化、阶段性管制规范的凸显、国家担保责任规则的兴起等基本特征,其经验尤值得我国借鉴.在中国,担保行政法与其他行政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其构建应注重在立法框架上,提升“私行政法”比重;在法律性质上,公法与私法功能互补;在规范体系上,“软法”、“硬法”兼施;在规则内容上,行政担保义务为调整重心.

公私协力、担保行政法、担保国家、行政担保义务、新行政法

DF31(行政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4批面上一等资助项目“行政法视野下公私协力的政府担保责任研究”2013M54020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批特别资助项目“公私协力背景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研究”项目2014T70198的成果

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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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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