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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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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实践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上限规定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利息计复利本是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思的约定,对其加以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只需将复利的名义利率转化为实际利率,依利率上限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即可.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时,一般不涉及利率上限规制的问题;当事人仅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或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不受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制,但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14条对其加以调节.超过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履行仍可受领.

民间借贷、高利贷、复利、逾期利息

DF522(民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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