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性理论适用的中国困境及其消解——以美国的相关经验为借鉴
可诉性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定一国司法管辖权的范围.然而,国内学界强调法的可诉性特征而忽略可诉性理论司法管辖权内涵的研究进路,导致了各部门法在适用可诉性理论时的诸种困境.通过对可诉性理论构成要件的考察,似乎可以将可诉性理论适用的中国困境归于学界可诉性理论的知识准备不足,但造成该困境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中国“治者之法”模式下的规制型法律私人实施的困境,所以消解上述困境的根本出路还在于确立鼓励或激励规制型法律私人实施的理念.
可诉性理论、规制型法律、私人实施、美国法
DF7(诉讼法)
201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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