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添加类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体系及完善——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公民生命身体受到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和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给与特别关注,构筑和完善屏蔽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护墙.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与非法添加有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尤为突出.非法添加类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超范围、超量滥用添加剂和违法添加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两类情况.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形成了非法添加类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基本可以满足对此类犯罪的规制要求,但亦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罪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刑法类型化理论;违反法律规定,研发、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质的可以此罪从重处罚;对生产销售限制流通的添加类物质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规制.
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罪名体系、类型化
DF623(刑法)
201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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