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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若干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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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应充分解释现有发票犯罪的刑法规定,以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发票犯罪势头.“擅自制造”增值税发票的,亦属于“伪造”发票;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的,应评价为虚开发票;购买抵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应作为出售行为的共犯论处;盗窃、诈骗增值税、抵税发票定盗窃、诈骗罪的规定系注意规定,敲诈勒索、侵占其他发票的亦构成财产犯罪;“伪造的”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发票种类认识错误属于评价的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应以客观对象对应罪名的既遂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不管是否具有骗税的目的,是否“如实代开”,只要存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的抽象性危险,即构成犯罪;在真实的发票上虚开,仅以销项数额计算虚开的税额,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的,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合并计算.

发票犯罪、伪造、共犯、对象认识错误、虚开的税款数额

DF623(刑法)

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研究"09&ZD030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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