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守法责任书与法治主义
行政守法责任书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契约,也不是作为行政契约特殊类型的“假契约”,因为认定相对人有选择自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遑论“合意”,在性质上,它可界定为具有契约外部形式特征的“契约式命令”,属于抽象命令的范畴,相对人的签署和“承诺”只是相对人遵从行政机关要求预先表明在未来特定事实发生后进行协作和服从的意思表示,“协作和服从”为行政命令应有之义.契约式命令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须相对人同意协力之行政处分”.上述性质界定可从责任书内容实证梳理的视角进一步得到印证,秩序行政的法定性和平等对待的要求会使“合意”的存在基础丧失殆尽.行政守法责任书在实践中是利弊共存的,在此背景下,对其法律界限的研究就尤为重要,可从法律授权、事项限制、职责转移禁止和不当联结禁止等方面进行解析.
行政守法责任书、法治主义、契约式命令
DF3(行政法)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6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