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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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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在地方事务管理中又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地方立法创新的方式和内容应作相应的调整,先行性立法的创新空间受到挤压,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的创新大有可为。地方立法创新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生长点,地方立法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突出内容创新。

地方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创新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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