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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关系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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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应在行为对象理论的基础上,揭示出所谓犯罪对象的特定与否并不妨碍两罪成立交叉竞合的事实.针对特定的故意伤害案,司法机关适用罪名转换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行为对象、犯罪对象、罪名转换

DF624(刑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十一五08G-08

2011-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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