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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关于书面证言规范的不足与完善——以”两高”等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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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言的普遍使用,已成为阻碍我国庭审方式改革、阻碍事实的正确认定的主要问题.在书面证言成为常态而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例外的情况下,探讨采纳书面证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具有重要作用.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而确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前提下,对非关键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以及关键证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提供的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仍可以采纳.对刑事案件证人书面证言的审查判断需要确定若干原则与规则,”两高”等的相关规定对书面证言之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刑事案件、书面证言、审查判断

DF733(诉讼法)

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中心项目;2009年司法部青年项目XM432135

2011-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5-160,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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