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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法律责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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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授权第三人规范.”首先”应理解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限制开发商对车位、车库的出售、出租行为.权利主体包括购买了住宅和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不应包括仅单纯购买、受赠或承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义务主体主要是开发商,依法从开发商处购买、受赠或承租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的业主,再次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时,应当赋予其他业主优先购买权.”需要”不仅指现实需要和使用需要,还应考虑业主的将来需要和投资需要.符合配置比例要求是满足业主需要的基础,不同配置比例条件下对车位、车库的处分还应遵守相应的规则.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的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交易行为可行使撤销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要、法律责任、相关问题

DF521(民法)

2010-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5-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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