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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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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分法的要素与法的渊源的立场,行政惯例应当定位为一种行政法的法源,其作为法源的效力主要是通过行政自我拘束、信赖保护等法律原则得以体现出来.作为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其形成和有效适用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否则就不能成为具有效力的法源,且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还必须严格考量其与其他行政法之法源的效力位阶.

法源、行政惯例、法律原则、法律效力

DF3(行政法)

2010-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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