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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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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该规定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我国继续深化改革的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非法经营罪存废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认定

DF623(刑法)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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