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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8.06.013

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引用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撤回权、上门交易、消费信贷、远程交易、德国民法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08-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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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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