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4.005
从”艳照门”事件看网络侵权民事法律规则的完善
有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健全,”艳照门”事件进一步凸现出加强网络侵害人格权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必要性.网络侵害人格权禁令救济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应加以明确规定.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应严格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应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判断侵害人格权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注意义务.但为了保护权利人,可以规定网络服务商仅仅承担通知服务对象或向权利人提供服务对象信息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类网络侵权纠纷中应引入公益诉讼.
网络侵权、侵权民事责任、民事法律
DF522(民法)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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