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2.006
论居住保障与财产权限制——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
住宅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个人享有政治权利乃至职业选择等基本自由的前提,要保证个人对其享有就必然要求国家干涉住宅市场.我国现有的住宅政策无法保障居民享有可承受的住房,因此有必要将限制出租人的解约自由等政策成本较低的优势选择纳入政策选择的视野.在公法学上,限制出租人解约自由是以财产权的公共福利制约理论为基础的.日本旁屋和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作为以”公共福利”为由限制私人财产权的-种政策手段,通过立法限制其他私人的经济自由,由这种限制行为反射给其他私人岳住的利益,而国家不用直接向私人进行给付;国家不用承担财政上的负担,承租人获得的居住利益实际上是由国家的规制行为所产生的反射利益;从政策的成本上来看,花费最小,值得我国在制度设计时加以借鉴.
居住保障、解约自由、正当事由、财产权限制、公共福利
DF521(民法)
日本国际教育交流协会资助项目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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