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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2.05.023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引用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消除,但必须予以有效遏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是最后手段的理念,应当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综合效应,为处罚留有相当的空间,且应加强这方面的处罚;但对危害严重的,则必须应用刑罚予以调整--定罪判刑.按照现行刑法,本罪的立法原意,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本罪不应处罚犯罪未遂.对2000年4月”两高”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提出质疑;为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提供三种选择.

生产伪劣商品、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DF611(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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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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