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1.05.016
邮寄送达至收发室是否有效
@@ 一、案情简介2000年12月13日,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对原告上海天宏广告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今年2月15日,该局作出了维持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于3月14日向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何确定本案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日期有较大争议.
工商行政管理、复议决定书、处罚决定、原告、上海市、管理局、区人民法院、行政复议、被告、当事人、天宏、送达、审理、起诉、局长、广告、分局、案情
D92;TP3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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