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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23.09.009

农村集体成员与集体成员关系的规范分析与司法裁判

引用
对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采用构成要件理论,而应采用动态系统理论,给司法裁判更大的灵活性.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成员与集体成员关系,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集体成员等额享有集体土地权益,也可以基于章程、决议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同事由而份额有所不同.有些家庭成员并不是集体成员,也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或宅基地使用户的成员.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内的集体成员,按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集体申请宅基地时或宅基地确权发证时农户内的集体成员,按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成员流转承包地、宅基地时,同一集体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司法裁判应当积极回应改革政策,非同一集体的成员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集体成员、按份共有、农村承包经营户、宅基地使用户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52

2023-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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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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