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23.02.010
我国反垄断法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完善
在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具有鲜明的特性,其调整方法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安全港制度便是一种特殊的调整方法.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安全港制度,但留下了一些空白.正在建构的安全港制度混淆了其与一般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偏离了安全港制度的目标和效率.在我国,构建独立的安全港制度这个任务能否完成主要依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何建构.建构内容只能以简化程序、证实行为"不会产生显著不利影响"为中心展开.基于此,在内容上,"其他条件"既需要完善实体性条件,也需要细化程序条件.
反垄断法、安全港制度、适用范围、程序条件、实体条件
D922.29(中国法律)
2023-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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