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22.07.010
平台服务协议行政规制的检视与完善
平台服务协议的行政规制,不仅是数字经济时代用户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而且有助于推进合同法实质化的趋势.就功能主义视角来看,行政规制能够弥补司法规制之个别性、被动性调整的局限,发挥全面性、主动性规制的优势.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既有行政规制在理念上落入格式合同规制模式的窠臼,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对象混同、内容简略、手段落后等问题.有鉴于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在宏观层面上,应考虑构建统一的行政规制体系,并顺应平台经济的发展趋势,推动行政规制理念革新.二是在微观制度上,有必要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改进示范协议和构建分类分级的备案审查制度等方式,充分实现对平台服务协议的预防性控制和动态监管.
平台服务协议、格式合同、磋商对等性障碍、行政规制、预防性控制
D923.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14
2022-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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