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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22.01.010

论利息之债

引用
利息之债从属于本金之债,但也有一定的独立性.利息的产生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要件;罚息、逾期利息则不然,故均非利息的范畴,而属于违约责任的系列.利息之债可由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产生,也可由法律规定产生.借款合同无效后,在若干场合成立资金占用费,它在本质上属于利息.中国法不径直禁止复利,但明文禁止高利贷,复利的累积构成高利贷的,无效.把本为高利贷而分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利率称之,不超出法定的利率上限,另外的部分以"顾问协议"之类的名义约定"顾问费"等费用,实为利息的一部分,总计起来就是高利贷.于此场合,应把"顾问协议"等协议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将隐藏的法律行为挖掘出来,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效力.常态的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分属不同的领域,不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故可并罚.但逾期利息、罚息实为违约金,其为赔偿性违约金属性的,不得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其为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

利息、利息之债、利率、复利、高利贷

D923.3(中国法律)

202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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