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22.01.009
论行政法典总则与部门行政法及其成典的关系
行政法成典已经在学界和实务界形成普遍共识和相应构型,而学界和实务界对一些部门行政法也有成典的主张,这使得行政法典总则既要对部门行政法作出回应,又要理顺与其的关系.行政法典总则与部门行政法典之间是控权性与规管性、高端性与基础性、整体性与局部性、个别性与一般性的关系.行政法典总则优先成典是更为理性的选择,通过成典,能够构造行政法体系、统摄部门行政法、完善部门行政法的理念和原则、形成部门行政法的执法体系和理顺部门行政法的适用.部门行政法成典则是相对有限的,要受行政法典总则体系、称谓、行文表述和适用规则的限缩.为了使部门行政法成典与行政法典总则保持逻辑自洽,应当避免概念使用雷同、规制对象重合、内容构造交叉、规范表述重复和调控手段错位等情形.
行政法典总则、部门行政法、整体性、结构化
D922.1(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上海市高原学科行政法资助项目
202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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