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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21.12.009

《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内部逻辑与外部衔接

引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修复

D923.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

2022-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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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

1003-0751

41-1006/C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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