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21.03.011
《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有可能造成立法逻辑混乱、法律适用不统一.市场主体在公法设定的私权边界内行使权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会使法律设定的权利边界丧失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指引作用.《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司法适用中要考虑“国家规定”的具体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与人身、财产损害的归责原则区分,同一行为引发多重诉讼时的顺位,未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的补救等问题.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
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18
2021-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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