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入刑之评析与建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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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21.03.010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入刑之评析与建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为视角

引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特定资格或待遇的行为单独构罪,旨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身份权、姓名权等个人法益以及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等社会法益.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入刑能够凸显其独立法益保护价值,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不矛盾,既是基于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合乎逻辑的选择,又是对既有罪名难以涵摄该行为之现实困境的适度反应.不过,该行为入刑的保护法益有必要进一步扩展,法定刑幅度尚需调整,法定最高刑可适度提高.

冒名顶替、身份、《刑法修正案(十一)》、法益、法定刑

D914(法学各部门)

2021-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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